【典范案例】
案例一 王某,,,,,A市原副市长,,,,,中共党员,,,,,分担土地审批。。。。。刘某是与A市同省的B市的房地产商,,,,,在饭局上经人先容熟悉了王某,,,,,刘某向王某体现非????春肁市的楼市远景,,,,,欲到A市拓展营业。。。。。为了日后获得照顾,,,,,刘某多次于节日时代送给王某“过节费”,,,,,累计3万元。。。。。直至王某被立案审查,,,,,刘某也没有提出详细诉求,,,,,在A市也没有房地工营业。。。。。
案例二 郑某,,,,,某市财务局原局长,,,,,中共党员,,,,,亲爱摄影。。。。。李某是财务局某处副处长,,,,,事情能力突出,,,,,李某找到郑某表达了想要“前进”的意思,,,,,并送给郑某摄影器材一套,,,,,价值3万元,,,,,郑某推托一再便收下,,,,,但未明确亮相。。。。。之后,,,,,李某顺遂升任处长,,,,,经视察切合组织程序,,,,,郑某没有提供资助。。。。。
【不同意见】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怎样定性王某和郑某的行为????两人的行为是否组成受贿????
【案例评析】
一、王某的行为违反党的清廉纪律,,,,,郑某的行为组成受贿犯法
案例一中,,,,,刘某送给王某礼金,,,,,与王某的职务及其掌握的土地审批权亲近相关,,,,,目的是为拓展房地工营业追求看护,,,,,一旦刘某到王某辖区开发房地产,,,,,王某很可能在行使职权时予以看护,,,,,从王某收受礼金的其时判断,,,,,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因此,,,,,王某的行为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88条第1款划定的违规受礼。。。。。王某的行为之以是不组成受贿,,,,,理由是王某没有现实或允许为刘某谋取利益,,,,,不知足受贿的客观组成要件,,,,,并且,,,,,王某与刘某之间也不保存现实的行政治理关系,,,,,因而也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办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以下简称《诠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划定,,,,,将王某收受财物视为允许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二中,,,,,郑某明知李某有详细请托事项而收受其价值3万元的财物,,,,,组成受贿犯法。。。。。一方面,,,,,《诠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划定:“国家事情职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治理关系的被治理职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允许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郑某和李某是上下级关系,,,,,郑某收受价值三万元的摄影器材保存影响职权行使的可能性,,,,,应当视为允许为李某谋取利益,,,,,组成受贿犯法。。。。。另一方面,,,,,《诠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划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组成犯法的,,,,,应当遵照刑法关于受贿犯法的划定治罪处分:……(二)明知他人有详细请托事项的……”因此,,,,,郑某明知李某有详细请托事项仍然收受其财物,,,,,以后角度看,,,,,郑某同样组成受贿罪。。。。。
二、厘清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的界线
实践中,,,,,区分违规收礼与受贿行为,,,,,应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备“权钱生意”的特征
从实质上看,,,,,受贿行为具备“权钱生意”的特征,,,,,是一种双向生意行为。。。。。行贿人给予国家事情职员财物,,,,,指向的是国家事情职员的职务和职务行为;;;;;;国家事情职员则使用职务便当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财物的回报,,,,,他在主观上必需熟悉到财物是其职务和职务行为的对价。。。。。相比之下,,,,,违规受礼则不具备生意性,,,,,是一种单向行为。。。。。财物虽然没有指向详细的职务行为和利益,,,,,可是对受礼者公正执行公务可能造成影响;;;;;;受礼者纯粹收受财物,,,,,并没有现实或允许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不保存“权钱生意”。。。。。
2.收受财物一方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
组成违规受礼的党员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组成受贿的国家事情职员必需切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允许、实验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即可。。。。。凭证《诠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知他人有详细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注重,,,,,不要求行贿人必需明确见告国家事情职员请托事项,,,,,有些案件中国家事情职员基于客观情形,,,,,能够判断出行贿人有请托事项。。。。;;;;;;挂⒅,,,,,行贿人不需要直接向国家事情职员自己提出请托,,,,,他可以向国家事情职员的特定关系人提出请托并给予财物,,,,,由他们代为转达,,,,,国家事情职员知道请托事项后未退还或上交财物的,,,,,他与特定关系人建设受贿罪的共犯。。。。。
3.有无上下级或行政治理关系以及财物的价值
《诠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将国家事情职员收受下属或被治理职员财物的行为有限度地纳入受贿犯法的规制规模,,,,,此时下属或被治理职员没有详细请托事项,,,,,国家事情职员也没有现实为其谋取利益,,,,,仍然拟制为“允许为他人谋取利益”。。。。。若给予和收受财物的双方不具有上下级或行政治理关系,,,,,则不组成行受贿犯法。。。。。《诠释》对收受财物的价值设定了数额限制,,,,,必需抵达三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不组成受贿,,,,,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组成违规受礼,,,,,应当视情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宋振策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